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拾遗物品管理办法
为加强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拾遗物品的管理,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》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称拾遗物品,是指在本馆范围内拾获单位或个人遗留在本馆的财物。
二、在馆内拾获的财物,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工作人员,由工作人员通知权利人领取;无法确定权利人的财物,应立即上交至本馆失物招领处登记(内容包括物品名称、数量、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、地点)、保管和核实认领;在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财物,由本馆送交市桥派出所。凡拾获涉密文件、资料、图纸、重要证件,军用、警用物品,违禁物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,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三、读者认领失物,须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;委托他人代领失物的,须提供权利人的委托书、证明权利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代领人的身份证。
四、拾遗物品属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,本馆有权予以处理。
五、如有冒领、挪用、侵吞、损毁拾遗财物者,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,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,未尽事宜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