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馆藏文献遗失损毁赔偿办法
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,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,为妥善保管及向广大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和《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》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、污损或遗失等,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。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先认真检查,如有损毁情况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加盖“污”字章,以分清责任。
二、遗失普通馆藏文献(含文献附带光盘、音像资料等,下同),按下列规定赔款或到线下实体书店购买相同版本正版新文献赔偿,并提供购买图书的正规发票及支付5元文献加工费。
(一)原文献(含附带光盘)为2000年(含)以后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赔偿。原文献为1990年(含)至2000年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的3倍赔偿。原文献为1980(含)至1990年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的5倍赔偿。原文献为198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的10倍赔偿。
(二)音像资料:按每张光盘单价赔偿,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光盘按整套定价赔偿。
(三)成套的文献(包括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、电子出版物等,全文同)按每册文献单价或成套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。
(四)广州地方文献、名人专藏、家谱、古籍、民国文献等特藏文献如被遗失或损毁,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,按评估价的3倍赔偿。
三、赔偿款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系统,由读者直接缴入财政账户。读者缴纳赔偿款后,若在三十日内找回并完好归还遗失文献,可向本馆申请退款,逾期则不再办理。
四、凡损毁普通馆藏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:
(一)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文献定价的10-50%赔偿;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-50%赔偿。
(二)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。
(三)丢失RFID标签,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。
五、盗窃文献者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还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倍处罚,报纸按全年定价处罚、特藏文献按评估价格的3倍处罚,并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,情节严重者,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六、可根据实际情况,结合读者经济承受能力,适当降低赔偿标准。
七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遗失损毁馆藏文献赔偿办法(试行)》同日废止,未尽事宜另行通知。番禺区内所有公共图书馆参照执行。